申請指導教授注意事項及表單
1.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以聘請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本校專任及具公保身分教師在本系兼課者,得擔任指
導教授。
2.本系碩士班專、兼任老師具助理教授資格者可擔任指導教授。
3.經指導教授簽署之同意書,請於每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送交系辦公室。
4.指導教授、評審委員及研究生三者之間不得為配偶、前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親屬關係者。
1.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以聘請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本校專任及具公保身分教師在本系兼課者,得擔任指
導教授。
2.本系碩士班專、兼任老師具助理教授資格者可擔任指導教授。
3.經指導教授簽署之同意書,請於每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送交系辦公室。
4.指導教授、評審委員及研究生三者之間不得為配偶、前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親屬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