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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指導教授注意事項及表單

1.碩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如學生論文主題與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相符性有所疑義,須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擔任指導教授。如因研究需要而有延聘本校兼任教師、外校教師之必要時,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得與本校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2.經指導教授簽署之同意書,請於每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送交系辦公室。

3.指導教授、評審委員及研究生三者之間不得為配偶、前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親屬關係者。

4.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達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校長遴聘之。如為共同指導論文,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以外之學位考試委員須達兩人(含)以上,且校外委員仍應達上開比例。召集人由校外委員擔任之,另所有委員之最高學歷不得均為同校同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