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副校長室公告】有關本校碩、博士生論文指導教授之聘任原則重點公告115.5.19
【學術副校長室公告】
有關本校碩、博士生論文指導教授之聘任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落實各教學單位與指導教授之指導責任,本校碩士生與博士生應於進入本校第一學期結束前,確認指導教授。
相關法規敬請參考:臺北市立大學學術發展與品質輔導辦法第七條
二、為維護本校碩、博士生受教權,並促進跨領域學習與研究,本校已適度放寬碩、博士生指導教師之相關規定,指導教師不以原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為限。請各單位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摘要如下:
相關法規敬請參考: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
(一)碩士班(依第六條第二款)
碩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如學生論文主題與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相符性有所疑義,須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擔任指導教授。如因研究需要而有延聘本校兼任教師、外校教師之必要時,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得與本校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二)博士班(依第八條第二款)
二、博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如學生論文主題與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相符性有所疑義,須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擔任指導教授。如因研究需要而有延聘本校兼任教師、外校教師之必要時,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得與本校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三、同時為維護學生學習與研究之穩定性,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教師屆齡退休前一年內不得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屆齡退休前二年內不得擔任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為協助學生順利完成研究論文,以上校內規定,敬請師長共同協助辦理!謝謝!
學術副校長室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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