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採認原則事宜(民國107年1月16日公告)
主旨:有關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採認原則事宜,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106年12月13日考選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45次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認定,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心理師
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就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成績單、主修諮商心理 學程證明書及實習證
明書等文件,採個案審查。
三、原99年6月22日審議會第28次會議及同年10月1日審議會第29次會議有關諮商心理師養成教育應採
日間班正規方式辦理之決議,不再適用。
四、另依衛生福利部函釋就主修諮商心理有關實習至少一年之完成期間認定,應於在學期間累積完成一
年以上全職實習。已具備碩士學位者,如擬繼續就讀博士班或重新就讀碩士班,亦須在學期間累積
完成一年以上全職實習,並取得博士學位或第二個碩士學位,始符合心理師法第2條第2項規定,併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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